10月28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分別表決通過關于修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決定和新修訂的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隨著我國人口形勢的變化,關于修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決定和新修訂的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明確,在村委會和居委會下設委員會中設立“老年人和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進一步強化對老年人和(留守)兒童的關心關愛。
關于修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決定增加規(guī)定,未設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委會、村民小組可以依法代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進一步明確村委會、村民小組與農村集體組織的關系,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做好銜接。
新修訂的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增加規(guī)定,居委會協助指導和監(jiān)督業(yè)主大會和業(yè)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協助調解物業(y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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