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記者阮瓊 )11月3日,鄂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發(fā)布公告,該局執(zhí)勤民警在日常管理工作中,依法扣留(拖移)一批汽車、摩托車和電動自行車。
其中,交通管理局五大隊(鄂城大隊)依法扣留(拖移)摩托車和電動自行車1276輛;交通管理局八大隊(葛店開發(fā)區(qū)大隊)依法扣留(拖移)汽車55輛。據了解,該批車輛的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超過30日沒有提供車輛的合法證明,沒有補辦相應手續(xù),沒有前來接受處理。
鄂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提醒:相關人員可攜帶有關證明手續(xù)及時前往鄂城交警大隊或者葛店開發(fā)區(qū)交警大隊接受處理。經公告3個月仍不前來接受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對車輛依法處理。
附:交通管理局五大隊(鄂城大隊)依法扣留(拖移)摩托車、電動自行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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